- 定義。
(a) 「貨物」係指任何與 Omni Logistics, LLC 提供、透過其提供或依據其提供之任何服務有關,或構成該等服務標的之貨品、貨物、商品、原料、物資、設備、儀器、產品或其他財產。
(b) 「本公司」係指 Omni Logistics, LLC、其子公司、關聯企業、相關公司、代理人及/或代表人。
(c) 「客戶」係指 Omni 向其提供服務之個人或實體,以及該個人或實體之任何代理人或代表,包括但不限於托運人、進口商、出口商、承運人、擔保權人、倉儲業者、買方、賣方、托運人代理人、保險人及承保人、散貨代理商及收貨人。 客戶有責任向所有此類代理人或代表提供本服務條款及細則的通知及副本。
(d) 「文件」指直接或間接自客戶處收到的所有資訊,不論是以紙本或電子形式呈現。
(e) 「不可抗力」係指並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風暴及其他天災、火災、脫軌、事故、罷工、封廠、勞資糾紛、爆炸、戰爭或其他暴力事件、暴動、恐怖主義或恐怖威脅、 暴動或其他社會動盪、禁運、政府或政府機關的行為或命令、電力短缺,或任何超出 Omni 或接受、處理、運輸、儲存、倉儲及/或交付貨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務之服務供應商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
(f) 「海運中介人」(「OTI」)應包括「海運貨運代理」及「非船舶營運承運人」。
(g) 「服務」或「各項服務」係指與本文件所定義之「貨物」之進口、出口、取貨、處理、存放、倉儲、加工、包裝、運輸及/或交付有關或涉及之所有處理、貨運代理、報關、運輸、物流或其他服務。
(h) 「服務提供者」應包括但不限於:公路承運人、鐵路承運人、海運承運人、卡車司機、手推車夫、駁船工、貨運代理、經紀人、OTI、 報關行、代理商、倉儲業者,以及其他受託處理貨物並提供與貨物進口、出口、取貨、裝卸、儲存、倉儲、加工、包裝、運輸及/或交付相關或涉及之服務,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服務之承包商或分包商。
- 公司作為代理人。
Omni 僅在履行與貨物報關及放行、報關後服務、取得出口許可證、代表客戶提交出口文件,以及與政府機關進行其他往來等相關職責時,才作為客戶的「代理人」;然而,就所有其他服務而言,Omni 在為客戶提供或安排服務時,均以獨立承包商身分行事。
- 客戶的責任。
(a) 客戶有責任妥善標記、包裝及標示貨物,以確保貨物在運輸過程中能安全承受一般的機械處理,並符合所有可能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要求。客戶必須提供適當的託運指示及文件,以便 Omni 及任何服務供應商能安全且可靠地提供服務。 客戶向 Omni 保證,所有貨物的詳細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重量、內容、尺寸、數量、品質、狀況、標記、編號、價值以及原產國或起運地與目的地)均屬正確。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客戶應負責將貨物妥善裝載及卸載至 Omni 或服務供應商的設備上。若因客戶違反本條款而導致任何罰款、罰則或損害,客戶應賠償 Omni 並使 Omni 免於承擔相關責任。未裝箱、未受保護或包裝不當的貨物將以「免責」方式處理,若任何貨物受損,Omni 概不承擔責任。
(b) Omni 僅接受外包裝層級的貨件,除非在已簽署的《工作說明書》(“SOW”)中明確同意,否則不會重新清點或檢查內層包裝及其內部內容物。 貨件的內部內容物視為「聲稱所含」(STC)及/或「託運人裝載並清點」(SLC)。建議客戶針對高風險貨件(例如高價值或易損商品),使用防篡改包裝、膠帶或其他方式進一步保護貨物。若防篡改包裝或膠帶有任何損壞或被動過,必須於交貨時在交貨收據上註明。
(c) 客戶應遵守貨物可能運往、來自、途經或飛越之任何國家的所有適用法律、海關規定及其他政府法規,包括與貨物包裝、運輸或交付有關之規定;客戶應提供必要資訊,並於運單上附上相關文件,以符合上述任何法律、海關及法規之要求。客戶有責任委任一名報關行辦理清關手續。 客戶應遵守並負責支付與海關、港口及其他主管機關所有要求相關之關稅、稅款、罰款及費用。此外,因貨物標記、編號或地址任何違法、錯誤或不完整,或因客戶未遵守任何法律、海關法規、港口要求或其他政府法規而導致之所有損失及損害,均由客戶全權負責。 若因客戶未遵守任何此類法律、海關要求或任何政府機關的法規而導致損失、損壞、延誤、扣留、倉儲或其他費用,Omni 概不承擔責任。
(d) 任何可能因一般裝卸作業而受損的貨物,均須由客戶透過適當的包裝予以充分保護,並須加以標記或貼上適當的標籤。 若貨櫃是由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裝載或填裝,Omni 對因貨櫃裝載或填裝方式所導致的貨物損失或損壞概不負責;Omni 亦不對下列任何貨物損失或損壞負責:(i) 因貨物不適合裝載於該等貨櫃所導致的; (ii) 因貨櫃不適合或存在瑕疵所導致;或 (iii) 客戶於貨櫃裝載或填裝時或之前,經合理檢查本應顯而易見之損失或損壞。 客戶應就因客戶未能符合本小節之要求,或因上述 (i) 至 (iii) 所述任何事項所導致或引起之任何損失、損害、索賠、責任或費用,為 Omni 辯護、提供彌償並使 Omni 免受損害。
(e) 除非客戶以書面方式另行披露且經 Omni 以書面形式接受,否則客戶保證,為執行任何服務而交付或送交 Omni 的貨物,不含有或不構成危險物質或危險品。 客戶同意,若客戶有意讓 Omni 處理或運輸任何貨運中的危險貨物或危險物質,須事先通知 Omni,並同意對貨物進行正確的分類與描述,同時向 Omni 提供所有必要或有用的資訊,以確保貨物的安全儲存與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材料安全資料表》及/或《產品安全資料表》。 客戶聲明,倘若其交付或安排交付予 Omni 的任何貨物,經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歸類為危險貨物,或經美國運輸部或其他政府機關歸類為有害物質,則該等物品在交付予 Omni 時,其種類與數量應限於獲准進行航空運輸的範圍內(不論貨物運輸的路線或運輸方式為何),並須依照適用規則、 法規及法律之規定,且須符合適用之聯邦、州及地方管轄區和/或貨物將經過之國家之相關規定。
(f) 客戶同意,若需運送任何須進行溫度控制之貨物,在未事先以書面通知 Omni 且未先取得 Omni 針對該貨物提供相關服務之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該貨物交由 Omni 運送。 客戶有責任向 Omni 提供任何溫度敏感貨物運輸的具體要求。對於因任何溫度控制機械、設備、廠房、隔熱層或裝置的缺陷、故障、損壞或停機而導致的溫度敏感貨物損失或損壞,Omni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Omni 僅在以下情況下,對溫度敏感貨物的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Omni 已以書面形式接受該溫度敏感貨物的運輸;客戶已就該項運輸提供具體的書面指示;且 Omni 未能透過提供或採購所需設備,盡合理努力履行該等指示。
- 對所提供資訊的依賴。
(a) 客戶須審閱所有由 Omni 編製及/或向海關、任何政府機關及/或任何第三方提交之文件及申報書,並應就任何代表客戶提交之申報書或文件中出現的錯誤、不一致之處、不正確陳述或遺漏,立即通知 Omni。
(b) 客戶負有積極且不可轉授之義務,須披露進口、出口或清關所有貨物所需之任何及所有資訊。在編製及向美國及/或第三方提交海關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申請書、文件及/或出口資料時,Omni 依賴客戶所提供之所有文件及資訊(不論以書面或電子形式)之正確性。若因客戶未披露資訊,或 因客戶作出 任何 重大不實或虛假陳述(而 Omni 已合理地依賴該等陳述) 所導致之任何及所有索賠、責任或損失, 客戶 應賠償 Omni 並使 Omni 免於承擔任何損害 。
- 救濟措施與責任限制。
(a) 客戶同意,Omni 對於貨物遺失或損壞所應承擔之責任,無論是對客戶本身,或對客戶之任何客戶、委託人、託運人或收貨人(統稱「託運方」),均應受下列國際公約或法規所載之責任條款管轄,視情況適用且不受限制: 1929年10月12日《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公約》(「華沙公約」),經1955年9月28日《海牙議定書》修訂;1975年9月25日《蒙特婁議定書第4號》(「蒙特婁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蒙特婁公約》(「蒙特婁公約」);1924年8月25日《統一提單若干規則之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68年2月23日《修正海牙規則之議定書》(「海牙-維斯比規則」); 《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法》(46 U.S.C. App. §§ 1300 及以下條文,簡稱「COGSA」),以及任何其他可能適用的強制性法律或國際公約(以下個別、集體或以任何組合方式統稱為「國際規則」)。
(b) 對於第 5(a) 節所述之國際規則不適用的運輸及/或服務,Omni 應在遵守本條款與細則所載之其他條件及責任限制的前提下,針對貨件之任何損失、損壞或傷害,依據下列免責價值承擔責任限制:(i) 國際空運貨件若發生遺失或損壞,每公斤 20.00 美元; (ii) 海運貨件,每貨櫃、每運送單位或每拼箱貨件(LCL)500.00 美元;(iii) 美國國內貨件,每磅 0.50 美元;或 (iv) 適用於美國以外國家之國內貨件,由法律規定之其他價值,惟 Omni 對因下列任何原因所造成之任何損失、損害或傷害概不承擔責任: 核活動(意指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不論是蓄意或意外、受控或失控,亦不論其是否導致或加劇承保範圍內的損失或損壞);恐怖主義;隱藏或潛在瑕疵;石棉(包括由石棉或含石棉材料引起或導致的損失或清理費用); 污染物的存在、釋放、排放或擴散;滲漏、蒸發或收縮;碎裂;凹陷;瘀傷;重量損失;機械或電氣故障;玻璃或含有玻璃板的類似易碎財產之破損; 帶有氣味的財產;變色、變酸或風味改變的產品;正常損耗,或包裝上的外觀凹陷、瑕疵、缺角或刮痕;包裝材料不足或不適宜,或待運貨物的準備不足;貨物本身的缺陷或瑕疵;貨物的自願移除或消失,不論是透過欺詐計劃、詭計、手段或虛假藉口所致;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
(c) 除因 Omni 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致者外,Omni 對貨物的損失、損毀或短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Omni 針對單一貨運的總賠償責任,不論貨物原產國、交貨國或運輸方式為何,均進一步限於且絕不超過每批貨運或每筆交易 50.00 美元(惟 Omni 針對海運貨物的賠償責任上限為 500.00 美元,此限額適用於每個貨櫃或慣常貨運單位,不論貨物位於甲板上方或下方),除非客戶與 Omni 均以書面形式同意提高此貨物責任上限,且客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報價值」並獲 Omni 接受,屆時將適用額外的按比例分攤附加費。
(d) 除本文件中明確規定者外,Omni 對其服務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並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免除所有法定、明示或默示的保證責任。
(e) 儘管本條款及細則中有任何相反規定,Omni(或其任何關聯企業、高階主管、董事、員工、代理人或受讓人)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客戶(或客戶的任何關聯企業、高階主管、董事、員工、代理人、受讓人、 客戶、委託人、託運人或收貨人)承擔因延誤所生之損害賠償,或任何後果性、附帶性、懲罰性、特殊性、懲戒性或間接性損害賠償,包括因聲譽受損、利潤損失、業務或商機損失所生之任何損害賠償,不論該等索賠或訴訟事由係依據任何法規、侵權行為、合約、普通法或其他方式提出,即使 Omni 已獲告知此類損害賠償之可能性亦同。
- 貨物損失或損壞的索賠。
(a) 所有針對貨物遺失或損壞所提出的索賠,必須源於可辨識的運輸相關事故。客戶或客戶的收貨人(視情況而定)必須徹底檢查每批貨物的數量及狀況,並就任何損壞、遺失/短缺或遭篡改的跡象,直接於送貨收據文件上作出相應註記。所有損壞及/或短缺均須由客戶於交貨時以書面形式確認並註明;且無論如何,任何損壞或短缺(包括任何隱藏性損壞或短缺),客戶均須於受影響貨件交付後七十二(72)小時內通知 Omni,惟下文第 6(b) 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若客戶未能依照本協議規定就任何貨件的短缺或損壞通知 Omni,則將構成對客戶因任何服務而產生或與之相關、且針對 Omni 提出或提起的任何索賠、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之完全抗辯事由。
(b) 針對貨物損失或損壞所提出的書面索賠,須載明所索賠的具體金額,並附上支持該索賠相關損害賠償計算之證明文件(以下簡稱「索賠」),且必須於下列時限內送達 Omni: (i) 涉及美國境內卡車或鐵路運輸的索賠,Omni 必須於交貨日期或損失發生日期(以較早者為準)起九(9)個月內收到; (ii) 涉及加拿大貨運的索賠,Omni 必須於下列較早之日期前收到:(x) 鐵路或多式聯運貨運之交付日(若未交付,則為預定交付日)起一百二十(120)天內,或適用之承運人運價表、已開立之提單或運輸單據所載之任何此類截止期限;或 (y) 涉及公路運輸之貨運,須於交貨日(若未交貨則為預期交貨日)起六十(60)日內提出;若為多式聯運貨運,且貨物損失或損壞發生於貨運處於公路承運人保管及控制期間時,則亦須於該期限內提出; (iii) 涉及海運期間發生之損失或損壞的索賠,必須在貨物移出前或移出之時送達 Omni;若損失非屬顯而易見,則須於移出後三(3)日內送達;(iv) 涉及美國境內空運期間發生之損失或損壞的索賠,必須於交付後三(3)日內送達 Omni; (v) 針對國際空運期間發生之貨物損失或損壞所提出之索賠,若屬損壞,須於交貨後十四(14)日內送達 Omni;若屬未送達通知,則須於空運提單開立之日起一百二十(120)日內送達 Omni。
(c) 若客戶未能在指定期限內依照上文第 6 條 (a) 及 (b) 款之規定,就索賠向 Omni 發出書面通知,則客戶將無法就該索賠獲得賠償,且此情形將構成對客戶(以及任何透過客戶或依據客戶主張權利之人)為追索因該索賠所產生或與之相關之損害賠償而提起之任何訴訟或法律行動之完全抗辯事由,並使該等訴訟或法律行動喪失訴權。
(d) 針對貨物損失、損壞或受損而對 Omni 提起的所有訴訟,必須依照以下方式提起並妥善送達 Omni:(i) 因海運而產生的索賠,須於交付日期或損失發生日期起一年(1)內提出,以較早者為準; (ii) 因航空運輸所生之索賠,須於交貨日或損失發生日起計兩(2)年內提出,以較早者為準; (iii) 因準備及/或提交任何進口報關單而產生的索賠,須於該報關單結算之日起七十五(75)日內提出;及(iv) 任何其他類型的索賠,須於交付日或損失發生日(以較早者為準)起兩(2)年內提出。若未於規定期間內提起訴訟,客戶將不得就該訴訟所依據之索賠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損害賠償提出索賠。
(e) 除下文第 6(f) 條所定義之「二手貨物」外,Omni 對於貨物遺失、損毀或受損所應承擔之責任,應依據該遺失或損毀貨物之實際重置成本來確定。
(f) 在遵守本條款及細則所載之其他責任限制及條件的前提下,Omni 對遺失、損壞或受損之二手貨物、物品或貨物(以下統稱「二手貨物」)所承擔之責任,應依據該等遺失、損壞或受損之二手貨物之實際現金價值來決定; 惟針對二手貨品的生鏽、氧化、劣化、缺角、刮痕、凹陷、扭曲、彎曲,以及電氣或機械故障,恕不理賠。
- 保險。
除非接獲書面要求並已向客戶發出書面確認,本公司無義務代表客戶辦理保險。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應支付與辦理所要求保險相關的所有保費及費用。本公司不承諾亦不保證能夠或將會成功投保。若成功投保,保險將由本公司選定的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或其他承保商承保。 任何已投保的保險均應受所核發之保險證書或保單所規範,並僅於該等保險公司及承保人接受後方為有效。本公司所安排之保險保障,其費率將依據雙方協商之條件計算,且不包含於任何運費之中。保險金額不得超過貨物的實際價值。 為使任何索賠有效,貨物必須包裝妥當,以抵禦運輸過程中的正常風險。若客戶選擇不為全部或部分貨物投保,本公司對該批貨物所遭受之任何損失、損壞或延誤所承擔之責任,應依本《條款與條件》中有關責任限制之規定予以限制。
- 分包。
Omni 得將應向客戶提供、為客戶提供或應客戶要求提供的任何或全部服務,轉包予第三方或透過第三方仲介。客戶確認並同意,Omni 得安排或委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該等服務。
- 對於第三方及/或航線之選擇或服務,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a) 除非服務是由根據客戶的明確書面指示(且該指示已獲 Omni 書面接受)而僱用的個人或公司提供,否則 Omni 應在選擇第三方,以及選定貨物處理、運輸、清關及交付所應遵循的方式、路線及程序時,盡合理謹慎之責。 Omni 通知已選定特定個人或公司就貨物提供服務,不得解釋為 Omni 保證或聲明該個人或公司將提供該等服務;Omni 亦不對該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及/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作為及/或不作為承擔責任或義務。 此外,當貨件處於第三方或第三方代理人的保管或控制之下時,Omni 對所發生之任何延誤或任何形式的損失概不負責。 所有與第三方作為或不作為有關的索賠,應僅向該方及/或其代理人提出。就任何此類索賠而言,Omni 應與客戶合理合作,而客戶應承擔 Omni 因此產生的任何費用或成本。
(b) 除客戶以書面方式指定且經 Omni 以書面方式接受者外,Omni 及任何由 Omni 委聘以提供服務之服務供應商,得隨時(不論是否事先通知客戶)使用任何運輸或儲存方式;將貨物裝載或運送至任何船舶; 透過任何運輸方式將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轉運至另一種運輸工具;拆箱、移除及/或重新裝箱任何已裝載或塞入任何貨櫃的貨物;以任何速度及經由任何路線行駛;在任何地點裝卸貨物;以及採取 Omni 及/或服務供應商為履行或提供服務而酌情決定的其他行動。
(c) 就海運而言,Omni 及/或由 Omni 委聘或透過 Omni 委聘之任何服務供應商,有權允許船舶在無引航員情況下航行、進行拖帶或被拖帶、進乾塢、運載牲畜,以及運載危險物質或危險貨物。提供海運服務之服務供應商有權將貨物存放或運載於甲板或甲板下,無須通知客戶。 若因船舶不適航而導致貨物未交付、誤送、延誤、遺失或損壞,Omni 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報價不具約束力。
Omni 向客戶提供的有關費用、關稅率、運費、保險費或其他費用的報價僅供參考,並可能隨時變更,恕不另行通知。除非 Omni 以書面形式同意依照報價中載明的特定費率或金額承辦該批貨物的處理或運輸,且 Omni 與客戶已就付款安排達成協議,否則任何報價均不對 Omni 具有約束力。
- 倉儲要求與責任限制。
(a) 送交倉儲。所有待倉儲之貨物均應送交 Omni 倉庫,並須標示清楚且包裝妥當,以利倉儲及處理。客戶應於交貨時或交貨前,提供一份貨物清單,載明需分別存管及核算之標記、品牌或尺寸,以及所需之倉儲類別及其他服務。
(b) 倉儲期間與費用。除非另有書面約定,所有倉儲費用均以每件貨物或其他約定單位為計算基礎,按月計收。無論卸貨日期或倉單開立日期為何,倉儲費用自 Omni 或以倉儲業者身分行事之 Omni 服務供應商接管貨物的保管、看管及控制之日開始適用。 除下文另有規定外,於曆月的第一日至第十五日(含)期間收到的所有貨物,將收取整個月的倉儲費;於曆月第十六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期間收到的所有貨物,將收取半個月的倉儲費。 經雙方以書面形式協議後,儲存月份應自某個日曆月內的某一日起算,至下一個及後續各月的同一日(不含該日)止。所有儲存費用均應於每個儲存月份的第一天到期並支付。
(c) 公司責任。Omni 及任何服務供應商僅在符合下文第 11(d) 條所載之責任限額的前提下,對因 Omni 或服務供應商(以倉儲業者身分行事)未能就儲存貨物行使與合理謹慎之人於類似情況下所應盡之注意義務,而導致之儲存貨物損失或損傷承擔責任。 若儲存貨物之損失或損壞係因即使已盡此等注意義務仍無法避免所致,Omni 及任何以倉管人身分行事之服務供應商,對該等損害概不承擔責任。 無論原因為何,Omni 或任何以倉儲業者或其他身分行事之服務供應商,均不會為儲存貨物投保以保障其免於損失或損毀,惟若適用,且客戶與 Omni 已透過簽署書面文件同意維持該保險,並客戶同意依照已簽署協議之條款支付該保險費用者,則不在此限。
(d) 賠償責任限額。Omni 及任何以倉管人身分行事之服務供應商,就儲存貨物之實體損失或損壞所承擔之總賠償責任,應以下列估價方法中最低者為限:(i) 修復受損貨物之費用;(ii) 以同類同質材料替換遺失或受損貨物之費用; (iii) 受損貨物於收貨時與交付時之實際現金價值差額;(iv) 該等貨物於損失發生時及地點之實際現金價值;或 (v) 每磅每件貨物 0.25 美元之價值(如已申報)或針對整批儲存貨物申報之總額價值,惟每起事故之賠償上限為 500.00 美元。 若儲存貨物的損失或損壞並非因 Omni 或任何擔任倉儲業者之服務供應商(如上文第 11(c) 節所述)之過失所致,客戶應負責支付移除及處置該等貨物之費用,以及因貨物損失或損壞所導致之任何環境清理及場地復原費用。
(e) 不對間接損害承擔責任。 Omni 及其任何服務提供者,以倉儲業者身分行事時,對於因任何依據法令、侵權行為、合約、普通法或其他方式所主張之索賠或訴因所導致之延誤損害,或任何後果性、附帶性、懲罰性、特殊性、示範性或間接損害(包括因聲譽受損、利潤損失、業務或商業機會損失所產生之任何損害),概不承擔責任, 即使 Omni 已獲告知此類損害的可能性。
- 預支款項。
除非本公司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否則本公司無義務就貨物的進口、轉運、運輸、儲存或裝桶承擔任何費用、擔保付款或墊付任何款項,除非客戶已向本公司預付相關款項。本公司無義務就任何貨運墊付運費、關稅或稅款,且本公司所作之任何墊付均不得解釋為對本協議條款之放棄。
- 賠償責任/免責條款。
除因 Omni 的疏忽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者外, 客戶同意就以下原因所導致、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訴訟、索賠、訴因、損失、責任、損害賠償、罰款、罰金、開支及費用(包括律師費),向 Omni 及其關聯企業、員工、高階主管、經理、董事、成員、代理人及承包商(以下統稱「Omni 當事方」)提供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i) 服務之提供; (ii) 客戶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該等作為或不作為違反美國、任何州,或為客戶或其任何收貨人提供服務之任何國家的法律;(iii) 客戶的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及/或 (iv) 客戶違反本條款及細則所述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倘若 Omni 面臨任何索賠、訴訟或法律程序,Omni 應透過郵寄方式,將書面通知寄送至客戶於 Omni 備案的地址。
- 貨到付款(C.O.D.)或現金/代收貨款運送。
本公司將就涉及「現金/到付(C.O.D.)」貨件、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及/或認證支票、信用狀,以及其他類似付款文件及/或有關收款之指示,盡合理注意義務;但若銀行或收貨人拒絕支付貨款,本公司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 催收費用。
在任何涉及欠付本公司款項之爭議中,Omni 有權追討所有催收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客戶同意,對於任何服務發票所列之應付款項,若未於到期日支付,Omni 有權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15%)或法律允許之最高利率(以較低者為準)計收並追討利息,直至收到該發票之全額付款為止。
- 留置權與出售客戶財產的權利。
(a) 針對客戶任何及所有進入 Omni 實際或推定占有或控制之財產,Omni 應就該財產享有一般性及持續性留置權,以抵償客戶就主張留置權之貨運、先前之貨運及/或兩者所欠付 Omni 之款項;
(b) Omni 應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說明其行使該留置權的意圖、應付未付的確切金額,以及任何持續產生的倉儲費或其他費用。客戶應將 Omni 的權利及/或行使該留置權一事,通知所有對其貨件擁有權益的當事方。
(c) 除非在收到留置權通知後三十日內, 客戶以現金或即期信用狀支付款項;或若應付款項金額存在爭議,則提供一筆等同於應付款項總額110%且由Omni指定的可接受擔保,以確保支付所欠款項及所有已產生或將產生的倉儲費用,否則Omni有權透過公開或私下銷售或拍賣的方式處分該等貨件,其後任何剩餘的淨收益應退還予客戶。
- 無義務為客戶保存紀錄。
客戶確認,根據經修訂之《關稅法》第 508 條及第 509 條(《美國法典》第 19 編第 1508 條及第 1509 條),其有義務並須獨自承擔責任,以保存美國海關法規及/或其他法律與法規所要求之所有紀錄。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Omni 僅會保存適用法規及/或條例所要求須保存之紀錄,但不會擔任客戶的「紀錄保管人」或「紀錄保管代理人」。
- 取得具約束力的裁決、提出異議等
除非客戶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且經 Omni 以書面形式同意,否則 Omni 無義務採取任何報關前或報關後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具約束力的裁定、就結關事宜提供建議、提交請願書及/或提出異議等。
- 提單之製作與簽發。
若本公司編製及/或開立提單,除非客戶或其代理人以書面形式明確要求,且客戶同意支付相關費用,否則本公司無義務於提單上註明件數、包數及/或箱數等。本公司將依據並採用客戶提供的貨物重量。 任何印載於運輸文件(如提單或交貨收據)上的條款及條件,均不會變更或取代本服務條款及細則。
- 運輸安全管理局。
客戶確認,本公司在以間接航空承運人身分提供服務之範圍內,須依照美國運輸安全管理局(「TSA」)之規定,維持一套航空貨運安全計畫。 客戶茲授權並同意,所有交由本公司進行空運的貨物,均須依照 TSA 法規之要求接受安檢。若客戶係以代理人、代表人、經紀人、承運人或其他貨運中介人之身分,為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行事,應向本公司披露此事實,並應協助本公司遵守 TSA 之要求,包括使本公司得以自該其他個人或實體處取得所有必要文件,或以其他方式確認該個人或實體之資格。
- 公司補償。
付款條件為收到貨款後即付淨額。Omni 就其所有服務所收取的報酬,應包含於且不計入 Omni 為運輸及處理貨物而選定的所有服務供應商的費率及收費之中;該報酬不包括 Omni 自承運人、保險公司及其他方就該批貨物所收取的任何經紀費、佣金、股息或其他收入。 針對海運出口業務,Omni 應於接獲要求時,提供所有計費項目的詳細明細,以及與該等費用相關之各項文件之正本副本。
- 同意搜查。
客戶同意由 Omni 及/或任何服務供應商對任何貨件進行檢查。
- 除非以書面形式提出,否則不得進行任何修改或修訂。
本服務條款及細則僅可在客戶與本公司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情況下進行修改、變更或修訂。任何試圖單方面修改、變更或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行為均屬無效。
- 可分割性。
倘若本條款及細則中的任何條文經法院裁定為無效及/或無法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其餘部分仍應繼續完全有效。
- 適用法律;對管轄權及審判地的同意。
本服務條款及各方之間的關係應依據德克薩斯州法律進行解釋,且不考慮任何法律衝突原則。客戶與 Omni:
(a) 不可撤銷地接受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及德克薩斯州各州法院的管轄權,並同意任何與本條款及細則及/或由 Omni 執行、透過 Omni 執行或依據 Omni 執行之任何服務有關的訴訟,僅得向該等法院提起;
(b) 同意由上述法院行使對人管轄權;以及
(c) 進一步同意,為執行判決而提起的任何訴訟,均可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提起。